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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6〕341号
2018年05月18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年年初我厅印发了《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16〕28号),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运行半年以来,由于政策的调整,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大幅增加,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滞压,同时,部分采购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时间过长,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进程。为化解矛盾,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省财政厅将对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做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

对已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可调整到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调整的工作程序

1.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

2.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如果确认该项目在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可以将该项目采购计划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退回省财政厅,并说明退回原因,同时将采购单位申请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3.省财政厅收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退回的采购计划后,重新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可变更采购组织形式。

4.采购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特点自行择优选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程序的调整

省财政厅已经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务必在一个月内完成有效采购需求的提交和采购文件的确认工作,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采购计划退回省财政厅,同时说明退回原因。经审核后,省财政厅将采购计划退回采购单位,待需求制定工作完成后,重新申报。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8日